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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分手费”应否受到法律保护?

发布时间:2020-04-11 17:48:13

案例回顾

杨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。后来两人分手,双方协商由陈某补偿杨某一些钱,陈某便出具欠条一张。

欠条载明“今欠到杨某人民币伍万元整,在五年之内按年分期付款,每年1月1日付欠”。某日,杨某给陈某出具一张没有署名和日期的收条,内容为“今收到陈某还人民币5万元整”。

后杨某以出具的收条是在其醉酒后出具的,当时并没有收到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5万元欠款。

法顾百家说

法顾百家指出,在分手时陈某的承诺,其本身并无违反法律,同时该行为仅涉及双方的自身利益,所以也不损害公共利益。据此,陈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,意思表示真实,亦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,且并无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,应认定为合法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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